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23〕23号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为规范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组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上述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三、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收取的考务费收入应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考试考务费收入缴库时暂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9950)科目。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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