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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简介

   烟叶税以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计税依据征收。1958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1983年,国务院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选择特定农业产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当时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包括烟叶,对烟叶另外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我国进行了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取消原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与原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统一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并于同年1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其中规定对烟叶在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为31%1999年将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下调为20%

  2004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12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11日起废止。至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失去了法律依据。20064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税率为20%

  2017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7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条例》。新税法实施后,烟叶税纳税人为按规定收购烤烟叶、晾晒烟叶的单位,以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计税依据,并延续了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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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