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政司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3年以来的降费措施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办税〔2015〕1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函》(交财审函〔2015〕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以船舶吨位为依据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