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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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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