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513号建议的答复
阿生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要求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署,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标准与现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保持一致,扣除方式也保持一致,即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以兼顾家庭整体收入和支出状况。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可享受该项扣除政策的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也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自今年3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可通过手机个税APP填报并享受该项扣除。纳税人的子女越多,总的扣除额度越高,从而可以适当减轻人民群众在生育养育方面的支出负担。您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落实。
设置专项附加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新的尝试,在政策设计上力求体现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在初期先建立一个相对合理且简单易行的基本制度,再循序渐进,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今后根据国家在有关民生领域的部署要求,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相关配套条件的具备程度,我们还将适时研究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3035
财 政 部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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