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660号(财税金融类263)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18〕226号
万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拍卖业“营改增”补充规定,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促进拍卖业良性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前,我国实行对货物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制度。由于拍卖企业经营活动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劳务,对其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确实存在您提到的税负重问题。2012起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改革,就是为了解决货物服务双重征税问题,切实减轻企业税负。考虑到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后,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其中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综上,您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以体现。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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