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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30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8〕10号

海南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清理取消对企业的一切乱收费实行费收法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制度化建设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明确要求取消不合时宜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强调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对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和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加上采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清理各种收费等措施,共减轻市场主体负担3万多亿元。

  2018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实施减税降费,预计全年减轻税费负担1万亿元以上。减税方面:一是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施部分行业企业期末留抵退税等。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如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等。三是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出台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抗癌药品进口、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四是对页岩气实施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降费方面:一是停征、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以及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二是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此外,诚如你们所言,当前收费管理还存在着立法层次不高、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将继续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一是加快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研究起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行为,用制度的“刚性”扼制乱收费的“任性”。二是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动态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取消政策效果和调控作用弱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三是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结合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取消或替代相关领域基金项目;逐步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收。

  二、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收费减免权限的建议

  按照现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此外,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已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出规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以下几点要求,加强收费减免权限管理:一是对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二是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三是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三、关于有效地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建议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围绕企业用能、物流、行政审批前置、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等领域环节做了大量工作,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2017年底,发展改革委在清理整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基础上,制定公布了全国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确保已经清理的收费不再死灰复燃。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继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关于实施差异化的扶持政策的建议

  你们提出更有针对性出台和实施降成本政策措施的建议。今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交运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的措施:一是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从今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二是今年底前,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对未改变关键结构参数的车型实行备案管理。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对货运车辆推行跨省易地检验。制定货车加装尾板国家标准,完善管理。三是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简化物流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因此,你们所提出的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

  五、关于科学合理调整港口建设费的建议

  按照现行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港口建设费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内河水运建设支出、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支出等,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从目前情况看,国有港口和民营港口在使用港口公共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航海保障、搜寻救助、治安防控等支持保障系统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对进出民营港口货物减免或取消征收港口建设费,不利于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公正性。同时,为保障特定领域国家重大事业的发展,向特定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既体现了“使用者付费”的原则,也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你们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综合考虑港口建设费2020年底到期及我国水运事业发展需求、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港口建设费相关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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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