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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41号建议的答复

   
孙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收取生态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收取生态税问题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612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1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对象为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污染物,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并分类确定了税额标准。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落实排污者责任,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关于建立完善生态税收体系问题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税制体系,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税种主要有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诸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安排,涵盖了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等各个方面。如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产符合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给予减免车船税优惠;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税费政策,研究出台促进生态环保的减税政策,有效发挥税收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约束引导作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 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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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