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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01号(财税金融类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17〕239号

胡国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教育费附加“费改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教育费附加是我国政府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专项资金,是在流转税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计征的附加费,本质属于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71日起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率为2%,专款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此后,经1990年和2005年修改,目前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为弥补我国教育经费的不足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教育经费的财政投入保持较高水平 

  您所提意见,实质上是希望保持我国教育经费的稳定性投入。我国高度重视教育经费的投入,连续多年保持较高的财政性投入,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显示,教育经费占GDP比例连续4年超过4%2015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36129.19亿元,比2014年增长10.13%。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29221.45亿元,比2014年增长10.60%,占GDP比例为4.26%,比2014年增加0.16个百分点。因此,中央财政对于教育经费的投入保持了较高水平。 

  三、教育费附加“费改税”在理论和操作上还需要进一步论证研究 

  从现实情况上看,教育费附加对国家组织收入增加教育投入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教育费附加附加在流转税上征收,实际起到了税收效果,且教育费附加已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具有“费改税”基础。有必要组织对教育费附加“费改税”一系列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如:是改为目的税,还是改为一般税;是继续以附加方式征收,还是以新的方式征收等问题。新设立一个税种需要对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进行科学设计和充分论证,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我们将在今后的财税体制改革中,对教育费附加“费改税”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并认真考虑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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