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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42号(财税金融类27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17]198号

李晓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存量住房交易税收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从制度层面加强部门协助信息共享,更好地落实“先税后证”工作的建议,近年来,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在2015年制定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中明确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应推进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税收、公安、民政、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和系统衔接。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厦门等多个城市已经实现了与房产交易信息与税务信息共享。

  关于您提出的加强存量房评估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协作的建议,我们将与住建部门、税务部门等加强沟通,进一步强化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评估人员管理,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制定存量房评估计税有关标准,强化税收征管,规范市场秩序。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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