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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22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11号  

王林祥代表 

  您提出关于免征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政府性基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免征燃煤自备电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建议。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17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明确自20177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因此,您在提案中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二、关于免征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建议。 

  目前,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4项,征收时是以销售的电量为计征基础(其中包括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一般由所有电力用户来承担。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作为电力用户在购买其销售的电量时,按规定缴纳相关政府性基金,履行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013年以来,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出台了多项措施,从政府性基金看,今年3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20174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十三五”期间,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6月,财政部又印发《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规定,自20177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此外,如果企业自备电厂发电通过电网销售给其他企业的电价中包含政府性基金,那么在销售给本企业时,也应该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销售价格中包含政府性基金,如对本企业减免,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因此,为推进社会公平负担,促进企业自备电厂有序发展,国家出台了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等收费政策。 

  综上,目前保留的基金都是在一定历史背景下,基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全局考虑,一段时间内还需要筹集资金提供保障。但随着国家工程建设、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基金将逐步淡化、消失,或结合税制改革被税收替代。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时认真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17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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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