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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28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17号

杨甫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确定金沙江观音岩水电站水资源费分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二是完善了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缴纳程序。三是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

  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200811月,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同时,为做好四川、云南两省的水资源费分配工作,20161月,我部会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地方分成部分在四川、云南两省之间的分配比例,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和《财政部关于向家坝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5号)明确的方法和原则,按照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鉴于您所提出的金沙江观音岩水电站水资源费分配比例问题,与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分配情况类似,云南、四川两省人民政府可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税收分配办法确定,并报我部和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17年7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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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