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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87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84

谢辉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房屋租赁税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房屋租赁的税负。

  一、关于取消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屋租赁的增值税则是针对房屋租赁过程中实现增值行为的一种税。两者并不重复。另外,在现行税收制度下,我国对房产和土地分别课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面积乘以固定的税额标准计征,这两个税种开征目的、调节作用是不同的也不属于重复征收。不过,由于房产和土地在物理形态上和价值形态上是一个关系密切,分别课征两个税种在征管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目前,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要求,我们正在配合全国人大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将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征收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我们将认真研究、统筹考虑你们所提建议。

  二、关于增值税计税额允许扣除房屋折旧的必要成本开支的问题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四大行业被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也纳入抵扣范围。对于出租房屋企业来说,其购进、租赁、自建的房屋所含的增值税,都能按规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额时进行抵扣。从原理上讲,增值税的税基是货物生产流通和劳务提供各环节产生的增加值,而房屋折旧费是企业增加值的组成部分,属于增值税的税基,不能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进行抵扣。在营改增试点中,我们将按照保证税制公平规范的要求,统筹考虑你们所提建议。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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