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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69号建议的答复

李家明等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房产证的遗留问题,建立可持续性的房产税制度的建议收悉。针对建立可持续性房产税制度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立房产税制度、通过调整房产税率支持自住并遏制投机的建议很有道理。房地产税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制度,对于抑制炒房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激励地方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房地产税将按照立法先行的原则,由全国人大制定房地产税法。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拟合并目前征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类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在中央统一制定房地产税法的前提下,在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等方面授予地方一定的税政管理权,以适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增强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对于你们所提建议,我们将在立法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参考。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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