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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53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02 

  

王一宏等1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消费税改革的问题

  关于你们提出的将消费税调整为地方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建议。 1994年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考虑到我国消费税是对部分特定产品和特定劳务征收的一种税,宏观调控功能较强,且税源相对集中在生产地和进口地,地方差异较大,将其为中央税,有利于于国家宏观调控和统筹考虑均衡支持各地区的发展和建设。目前,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要求和财税体制改革方向,我们在推进消费税改革的同时,也在统筹研究选择将部分消费税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改由地方征收的可行性。

  二、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问题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同时又是改革房地产税费制度、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迫切要求。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三、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我们正在会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总的思路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方案研究论证成熟后,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四、关于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的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7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一是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税改革。对大部分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将资源税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全面清理规范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二是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率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同时授权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对森林、草原、滩涂等征收资源税的方案建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改革有利于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相关改革政策。对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逐步扩大水资源税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再全国推开。你们所提建议,将在资源税改革中得到体现和落实。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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